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宁波A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杭州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直播带货协议》,协议价款为150000元,协议约定B公司于点淘直播平台,由雪梨进行直播带货,直播服务时间为3个月。协议同时约定,若完全因B公司原因导致无法进行直播安排,双方达不成新的一致意见的,A公司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B公司需返还A公司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已支付款项的 30%承担违约金。
双方原定于2021年7月18日由主播雪梨进行直播带货,但7月16日在A公司询问直播事宜时,B公司才告知因为档期和价格的问题,7月18日的直播无法进行,因双方对新的直播时间无法达成一致,A公司要求B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和支付违约金,并按B公司的要求提交了退款申请单,但B公司却一直拖延不予以办理。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直播带货协议》,B公司返还服务费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
律师分析
首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直播带货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协议约定,若完全因B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进行直播安排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直播时间、直播产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A公司有权解除协议。A公司因该条约定解除协议的,B公司除应退还相应服务费,并按照已支付服务费总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A公司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所造成损失的,还需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付款,B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协助直播推广义务。现其未按约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最后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服务费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律师提醒:
直播带货的成交额让不少商家心动,开始到处寻觅各种渠道让顶流带货主播进行带货,而一些中介公司盯上了商家急切的带货需求及难以联系上相应主播的现状。
这些中介公司一般有以下特点:
①这类公司一般会注册为某某网络科技公司,租赁一处高档写字楼,且公司成立时间一般不会太长。
②这类公司员工数量不会太多,但分工明确,有着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对直播带货的话术也是轻车熟路。签订合同前,保证能联系上众多顶流带货主播。
③合同签订交完服务费后,会以档期冲突、更换主播带货、甚至增加服务费为由拖延时间,最后导致商家的钱财被骗取。
各位商家在选择相应中介公司提供直播带货服务时,需要综合考虑该公司的成立情况,涉诉情况,经营状况等。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中,也要包括对相应违约责任承担内容的具体约定,从而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直播带货虽好,但也须谨慎分析,谨防受骗。